一、功能及要求:??根据宁乡市关于促进保险行业发展,落实市政府深化政保合作,创新保险业务的工作要求,拟将我市居民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业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建立由医保部门监督、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运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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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标准:
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技术规格:
(一)宁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居民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业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二)保险对象:符合享受******居民待遇的参保人员。
(三)服务期限:项目委托承办期限为一年,合同按承办一个年度签订。
(四)委托承办的具体业务范围
1、宁乡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业务的审核、结算和支付(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结算费用除外)
******居民门诊慢特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湘医保发〔2023〕32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3、为高效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居民门诊慢特病业务项目,商业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对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医药机构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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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项目委托承办期限为一年,合同按承办一个年度签订。
五、服务标准:
1、商业保险公司在医保局的组织下承******居民门诊慢特病业务受理、审核、结算、支付等业务工作。
2、商业保险公司按照联合办公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办公设备,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3、在无系统故障、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每月按医保政策审核宁乡市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提交的居民门诊慢特病待结算费用后,将符合医保政策的费用拨付至医保部门指定账户,商业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在上级规定时限内完成居民门诊慢特病的结算和支付工作。
4、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便民服务”原则,制定便捷的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支付操作流程。
5、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宁乡市医疗保障局的要求,定期报送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业务受理、审核、结算、支付、总结报告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6、商业保险公司应配合医保部门加大对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政策的宣传工作。
7、如因政策文件调整变动,商业保险公司应主动配合医保部门按最新政策与要求执行。
8、商业保险公司派驻工作人员需服从医保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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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验收标准:
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执行。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法:付款人为宁乡市医疗保障局 ,付款方式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承办费拨付: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
3、合同风险调节机制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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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